國務院于2017年8月18日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把境外投資項目分成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1、鼓勵類
基礎設施業;
產能和設備業;
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
能源資源;
農業;
一帶一路投資。
2、限制類
房地產業;
酒店業;
影城;
娛樂業;
體育俱樂部。
3、禁止類
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
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
賭博業、色情業等;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明令禁止的;
危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另外,如果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還需要實行核準管理。
需要申請ODI的企業
1、海外直接投資、并購及擴張需求的企業
企業需要向外投資項目進行匯款時,銀行按照規定需要企業提供相關ODI備案文件才能進行匯款操作。
2、意向去“一帶一路”等國家投資設立工廠及貿易基地的企業
有些國外子公司要開立當地的銀行賬戶,當地銀行可能會需要內地母公司打一筆款項到這個賬戶作為激活款,需要匯款到境外也是同理,境內母公司ODI備案證書,銀行才會同意打款操作。
3、返程投資
如果國內公司在海外設立的子公司,要再返回國內設立外資企業,那這個外資公司要開立外匯銀行賬戶時,銀行會要求提供之前國內公司對海外子所申請的ODI備案文件。
4、海外上市(紅籌/VIE架構搭建)
一方面是便于境外融資和資本運作,方便未來的投資退出,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稅務方面的考量。
5、跨境電商業務開展
有大額資金出入境需求的跨境電商公司轉型合規的必然選擇。